2020/04/02 17:44 [課務]課程停修說明

學生於選課錯誤更正截止日後,如因特殊情況,無法繼續修習課程者,得申請停修,惟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,且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開始前一個月提出。 
 
1、本校停修申請並非無條件之棄修、棄選,須經任課教師、就.學系所主管同意後始得辦.。
 
2、不接受學生以找不到任課老師等任何理由逾時送件。受理停修申請單係以送達教務處為準,逾時不予受理。
 
3、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,仍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單,於成績欄註.「停修」。停修課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。
 
4、停修後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9學分,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6學分,惟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碩、博士班學生,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士班學生,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。
 
5、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之課程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 
6、學期修習科目不得有停修,列為「輔仁書卷獎」核發標準條件之一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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